|
9月13日上午,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将被告人屠忠良犯销售、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因制售假冒伪劣防火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8日,屠忠良在不具备生产防火门资质、设备、技术等情况下,以280元/平方米和320元/平方米的价格,分别与浙江鸿翔、浙江同安两家建筑公司签订木质防火门的制作协议。协议签订后,屠忠良从他人处购买3套“东阳喜泰乐防火门检验报告”等消防验收所需资料,假冒东阳喜泰乐防火门品牌,在自己家中制作甲、乙、丙三个级别的木质防火门,并销售给上述两家建筑公司。自同年3月下旬始,屠忠良将自制的木质防火门陆续送往由上述两家建筑公司承建的嘉兴市洪兴花园二期工地和嘉兴市辰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工地,其中甲级、乙级防火门安装在消防泵房及各楼层及地下室间,面积为114.78平方米;丙级防火门安装在各楼层管道间、强电间,面积为236.64平方米。销售安装的防火门共计面积为351.42平方米,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屠忠良实际已得货款人民币1万元。
2006年年底,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嘉兴市辰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工地所用的由屠忠良生产并销售的乙级防火门及嘉兴市洪兴花园二期工地所用的由屠忠良生产并销售的甲、乙、丙3个级别的防火门进行抽查,并送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经检验,送检木质防火门均不符合GB
14101-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相应等级木质防火门耐火极限要求,均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屠忠良在不具备生产防火门资质、设备等情况下,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防火门并冒充合格的防火门,销售金额共计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屠忠良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